问题:环境保护税征管涉及税务、环保两个部门,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对象是谁?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该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该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作出具体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从便于解决征纳双方争议的角度看,建议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提起,发挥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的领导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