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大运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亟待解

来源:环境保护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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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国晓宁 9月25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在山东社科论坛——大运河山东段建设研讨会上了解到临清大运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国晓宁

9月25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在山东社科论坛——大运河山东段建设研讨会上了解到临清大运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行政主管机关执法保护缺位,行政管理体制混乱。公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淡薄,公民缺乏环保知识、没有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同时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更为欠缺。立案受理标准问题,因为生态损害有间接性,也许不直接侵害个人的利益,但是却是间接对人产生影响。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与修复的建议,完成生态环境保司法保护的工作,不能脱离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独立完成。人民法院也不能脱离行政主管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而单独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系统。所以,全社会必须携起手来多头并进、多措并举建设绿水青山。


加大宣传力度,用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高监管水平、加大执法力度。由于污染随着水的流动而流动,所以更加需要提高水环境的监管水平,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一是要建成水质动态监测网络,重点加强饮用水源地以及取水口的监测工作,实行水质检测数据信息公开以及污染监测通报制度;二是要建立预警及应急机制,对于污染、水利设施损毁、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况或发生潜在危险,应发出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同时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三是要不定期的开展水生态环境系统综合整治专项检查活动,指导并督促有关企业单位严格落实整改的情况,从而形成保护水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四是加强有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联合开展执法行动,进而严厉惩处破坏水利设施、乱排废水污水、私自挖渠引水等违法行为。

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完善配套保障机制。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来审理涉生态环境保护类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打造专业化的审判队伍,从而统一司法尺度,达到提质增效的目的。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开展,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公益金的使用制度。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不同程度的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进程中探索。扩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加快赔偿标准的制定,截至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未能明确环境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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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环境保护》 网址: http://www.hjbhzzs.cn/zonghexinwen/2020/1015/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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