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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论文_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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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前言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的一般路径 (一)党内法规的“先行先试” (二)党内法规依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 二、生
文章目录
前言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的一般路径
(一)党内法规的“先行先试”
(二)党内法规依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功能层面的衔接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实现治理目标层面的衔接
1.两者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层面的衔接
2.两者在价值取向层面的衔接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追究层面的衔接
1.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追责范围上的衔接
2.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追责方式上的衔接
三、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规范创制层面的衔接
(一)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调整范围上的衔接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创制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协调
(三)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制定主体在规范备案审查层面的沟通衔接
1.党内法规制定主体与国家法律创制主体在规范备案审查事前阶段的沟通
2.党内法规制定主体与国家法律创制主体在规范备案审查事中、事后阶段的衔接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法律适用层面的衔接
(一)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法律引致上的衔接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案件移送上的衔接
结语
文章摘要:当前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衔接是落实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路径。在一般意义上,党内法规通常通过“先行先试”、将党的主张依法转化为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的方式实现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衔接。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为充分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配合,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在治理目标、责任追究角度实现两者在功能层面的衔接;通过协调调整范围、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协调以及备案审查层面的沟通实现两者在规范创制层面的衔接;从法律引致、案件移送角度的协调实现两者在法律适用层面的衔接。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尤婷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论文DOI:10.19503/j.cnki.1000-2529.2022.03.008
论文分类号:D262.6;D922.68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 网址: http://www.hjbhzzs.cn/qikandaodu/2022/0627/26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