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制度的完善

来源:环境保护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2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关键所在,我国在这一领域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标准过高、范围过窄,且公民个人和环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关键所在,我国在这一领域仍处于发展阶段,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标准过高、范围过窄,且公民个人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起诉资格一直被排除在制度之外,无法满足司法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立足国情,审慎借鉴各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我国应当赋予公民个人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降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协调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多重身份问题,构建更加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 网址: http://www.hjbhzzs.cn/qikandaodu/2021/0128/702.html



上一篇: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过程及面临的挑
下一篇:河道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环境保护投稿 | 环境保护编辑部| 环境保护版面费 | 环境保护论文发表 | 环境保护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环境保护》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